04/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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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陳志媚限期呈證據

證監會去年首次為上市公司展開索償訴訟,要求法院命令大凌集團(00211)前主席等人賠償給大凌及取消有關人士的董事資格。有份涉案的大凌執行董事陳志媚昨遭高院限令她於二十八日內呈交抗辯證據,否則不能在沒有法院批准下呈交證據。

高院作出上述頒令,是因為去年十二月法院早已指示陳於五十六日內呈交證據,但對方並沒有交入證據,證監會昨遂向高院申請上述命令,限制陳交入證據的期限,結果獲得批准,陳須於二十八日內呈交證據。

證監會在案中針對大凌前主席張志誠、前執行董事李宏泰、現任執行董事楊杏儀(張志誠妻子)及現任執行董事陳志媚,證監指張志誠在若干交易中違反對公司的職責,涉嫌直接或間接收受共七千九百萬元財務利益。證監會指該等交易應向股東及市場披露,且須經股東批准,但股東從未接獲有關批准申請。

案件編號:HCMP17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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