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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若磐欠債案未甩身

本文重點
辰達永安(01189,現稱永安旅遊)前正副主席陳若偉、陳若磐兄弟連同二人擔保的公司,○七年遭農銀財務(下稱原訴人)入稟高院追討貸款連利息,合共3.43億元。其中陳若磐爭議案中的債權轉移協議、擔保協議,及質疑原訴人的申索超越六年申索期限,昨申請剔除原訴人的申索,但申請昨被高院聆案官駁回。

一九九四年九月,陳氏兄弟涉案擔保的公司Charmark Investment Ltd.簽訂兩份貸款協議,分別向農銀投資借入2.02億多元及800萬元,陳氏兄弟亦簽訂兩份擔保協議,當中第二份擔保協議,擔保的數額不限於800萬元,而是兩筆貸款的總和,即2.1億元。二○○○年十二月,農銀投資把兩份貸款協議及第一份擔保協議(數額2.02億元)的權益轉予原訴人,原訴人據此追債。

陳若磐堅持第二份擔保協議的擔保數額2.1億元,大於第一份擔保協議的2.02億元,所以第二份擔保協議應凌駕於第一份擔保協議,由於上述○○年的轉債協議沒有把第二份擔保協議轉予原訴人,所以原訴人無權追債。陳若磐又指由○○年轉債起計,原訴人○七年才入稟追債,明顯過了六年申索期限。

剔除申索被駁回

不過,聆案官認為陳若磐未足證原訴人申索沒有合理訴因,單是擔保數額的大小,不足以證明第二份擔保協議凌駕於首份擔保協議;另轉債協議雖沒表明包括第二份擔保協議,但轉債協議涵蓋的還款協議訂明,陳有責任償清欠債。至於六年申索期限,原訴人辯稱應以○二年最後還款日期起計,並無逾時。聆案官認為案件有爭議,駁回陳剔除原訴人申索的申請。

申請人:陳若磐

原訴人:農銀財務

案件編號:HCA63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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