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匯多利(00607)主要股東廖澍基,被指未有按規定披露他在○六年十二月接收匯多利前主席楊渠旺抵押的2.318億股匯多利。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裁判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十五日宣判。
證監會指,廖澍基○六年十二月貸款600萬元予匯多利旗下的居利實業(已被法庭頒令清盤),限期一個月內償還。楊渠旺當時將2.318億股匯多利(佔匯多利股權約54%)交予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下稱律師行)託管。楊簽立授權書,訂明若匯多利一方逾期未有還款,廖可獲部分股份抵債。匯多利最終未有按時還款,廖在○七年四月獲得3,000萬股匯多利。
證監會指楊將2.318億股抵押予廖一事,廖最遲在○七年八月從律師行處獲得貸款文件時應已知悉。但廖未有向港交所及匯多利申報,違反披露責任。
廖辯稱無受「押股」
廖昨辯指,楊的授權書非股份的「產權」文件,沒有證據顯示楊將該2億多股轉讓予廖,且託管股份的律師行一直是楊的代理,並非代廖持股,故在○六年十二月沒有出現「押股」情況。
另廖獲取的股數受制於匯多利有否還款以及匯多利的股價。廖最終只取得2.318億股匯多利中的3,000萬股,他根本從未擁有過其餘股份的權益。
被告︰廖澍基
案件編號︰ESS45475-4547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