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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佳索償判交訟費保金

本文重點
清盤中的雅佳控股,就其九七、九八、九九年財政年度的帳目,○四年入稟高院控告其前核數師安永會計師行疏忽,向安永索償高達數以億計美元。去年安永要求雅佳須先交1.98億港元訟費保證金,但申請被駁回。安永早前提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雅佳須交出訟費保證金,至於保金金額,上訴庭則發還給原審法官釐定。

安永申請曾遭拒

二○○○年清盤的雅佳在百慕達成立,但在香港有營業地點及根據本港《公司條例》第XI部註冊。安永以雅佳非本港公司為由,申請要雅佳交出訟費保證金,但原審法官認為雅佳非「通常居於本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外」,故拒絕安永申請。

《公司條例》第357條訂明,凡於訴訟或法律程序中任原告人的有限公司,若有理由相信該公司敗訴時將無力支付對方訟費,法庭可先下令該公司須就有關訟費給予充分保證。上訴庭認為此第357條法例涵蓋根據第XI部註冊的公司,故判安永上訴得直,即雅佳須交出訟費保證金。

案件編號:CACV25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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