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集友銀行全資附屬誠信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原訴人)早前入稟高院,控告廈門集友廣場的發展商香港國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答辯人,涉案時股東為陳曉雯)出售的單位「貨不對辦」。高院法官昨日下令,答辯人須按原訴人申索書所附的圖則交出單位。
集友廣場所在地皮連同發展權,原本由原訴附屬誠信置業(廈門)(下稱誠信廈門)持有,集友銀行原有意在集友廣場開設分行。隨着中銀集團在○一年重組,集友銀行決定將發展項目脫手,原訴遂於○二年訂立協議以667.2萬美元(約5,204多萬港元),將誠信廈門股份出售予嘉鍵投資,原訴人又同時以80萬美元(約624萬港元)購入集友廣場一地舖及樓上一舖位、以及三個車位。
答辯人在○五年向嘉鍵購入誠信廈門股份,當時集友廣場尚未落成。原訴人、嘉鍵及答辯人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售樓事宜。
辯稱隱含條款 差距合理
協議規定地舖及樓上單位的實用面積均不可少於450平方米,但原訴人在○七年收樓時,發現單位的實際面積分別只有406平方米及342平方米。現要求移動涉案單位與相鄰單位之間的牆壁,以解決面積問題。
答辯人指,協議有隱含條款容許單位面積可因應內地法例的規定而更改,實際單位面積有3%至5%差距屬合理。
須移動間隔牆擴大單位
高院法官認為,答辯人所指的隱含條款無法理依據,未有證據證明相鄰單位已出售。故答辯人須按原訴人的圖則移動間隔牆,將涉案單位擴大。
原訴人︰誠信置業
答辯人︰香港國源投資
案件編號︰HCA223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