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男團EXO的中國籍成員Tao去年4月向韓國SM事務所提出解約,其後返內地作個人發展,SM方面決定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向他及相關公司提出起訴,要求他停止手機代言活動,並向他索償150萬人民幣(約177萬港元),內地法院已受理案件。
SM事務所表示2010年起與Tao簽署專屬協議,有效日期為自演藝活動開始起計十年。期間若未經SM同意,Tao不能與第三方簽署有關演藝活動的協議,指他於合約仍生效的期間擅自發行專輯、參與電影及廣告代言活動等,嚴重侵害SM的合法權益。雖然Tao向SM事務所提出解約,但法院未有最終判決,認為雙方的合約仍然有效,而其他公司亦應知道SM與Tao的專屬經紀關係,但卻擅自與Tao合作,違反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故SM向有關公司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