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護身裝甲、防彈背心,屬於軍事物品,香港戰略貿易管制制度下,工業貿易署對進出口戰略物品均屬許可證管制,所以輸出輸入要申請許可證。
對於普通市民私藏避彈衣,一名資深射擊手表示避彈衣是戰略物資,受到貿易署管制,他說:「如果你去間舖頭話要買件避彈衣,唔會有人賣畀你。多數買避彈衣都係以公司名義,好似保安業同押運業咁。(如果普通市民擁有就係犯法?)係。」另外,時下流行以用過的子彈殼做飾物,他表示亦屬犯法:「用過嘅子彈殼,都係屬於彈藥,藏有嘅話最高刑罰係監禁14年,但如果佢係唔知情咁收咗,好似係朋友送、長輩留落嚟,咁又唔同講法,但到時就要睇個官點判。」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藏有或穿上避彈衣是否違法,要視乎避彈衣的物料而定:「要視乎嗰件避彈衣用乜物料製成,若軍火專家鑑定入面有違禁品,就會觸犯法例,如件避彈衣只鑲鋼板,冇其他違禁成分,係唔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