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淇去年出席上海哥斯達郵輪啟航儀式,被《自由時報》指沒有穿內褲,並附上舒淇早年拍攝裸露寫真的照片,該報道被舒淇控告侵權,要求賠償200萬元新台幣(約50萬港元)及道歉。昨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考慮報道內容對舒淇褒多於貶,判《自由時報》向舒淇賠償新台幣60萬元(約15萬港元)。法官認為《自由時報》未得舒淇同意刊登她15年前舊照,侵害其肖像權,而裸露照與舒淇現今形象有分別,使她的艷星過去又再被人議論,造成其難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