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聶樹斌冤案歷經二十餘年方得昭雪,一度被宣揚成「遲來的正義」,惟冤案平反已數年,不但所獲國家賠償寥寥,當年有份製造冤案的一干人等至今亦毋須承擔責任,有的甚至步步高陞,繼續混迹公檢法隊伍,司法腐敗如同陷入死循環,難以破除。
根據媒體調查發現,當年參與聶樹斌案的公檢法系統人員眾多,事後多獲得提拔,時任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副局長的尚中華,上調至河北省公安廳;主要承辦警員杜同福,現任石家莊市橋西公安分局副局長;時任郊區分局副科長的劉生吉,先後晉升石家莊市公安局副局長、石家莊市中院副院長。至於檢法系統涉及聶案人員亦大抵如是,「紅頂子」都是由聶樹斌的鮮血染成。
有內地法學專家認為,無法追責的主要原因是責任主體分散,難以判定誰該負上決定性責任;而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源,則是來自制度上的缺失,以致多年來絕大多數案件糾錯後皆無追責之說,包括與聶案相似的內蒙古呼格案,有關人員亦只是被象徵式警告、記過處分,連降職、免職都沒有,就算是罰酒三杯,罰的也是茅台酒。
當局強調依法治國,決心推進司法改革,糾正冤假錯案無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環,然而甚麼叫做依法治國,怎樣確保做到司法公正才是問題關鍵。不可否認,即使在西方民主國家亦難避免冤案發生,但他們擁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及真正的輿論監督,故冤案可被社會及時知曉,並能循有效司法途徑解決。而在內地,司法系統從來不曾脫離當局的控制,黨大於法、權大於法現象普遍存在,媒體、民意監督形同虛設,於是形成一邊糾錯、一邊製造更多冤案之怪象。
英國思想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違法行為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是把水源敗壞了。中國司法機構所做的恰恰是破壞水源之事,拿聶樹斌案來說,各種屈打成招自是不在話下,就算後來找到真兇,有關辦案人員亦不願理會,之後更以諸多藉口推搪,阻止翻案調查。如今拖了二十幾年才給平反昭雪,相關涉案人員非但不須追責,還能升官的升官、發財的發財,整個過程就是一齣踐踏法治的鬧劇。
反觀當初為冤案四處奔走、有心維護司法正義的相關人士,多年來遭排擠打壓,有的更因此身患重疾,無錢醫治,令人唏噓不已。
更悲哀的是,像聶樹斌這樣的冤案不知還有多少,若非各種「機緣巧合」湊齊,想被發現簡直比登天還難。當局既不願主動糾錯,事後又不肯追責,此舉只會令冤假錯案愈來愈多,公平正義一再遲到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