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兩岸婚姻家庭成員的權益,台灣內政部與相關機構開會商討,考慮重新修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讓因婚嫁娶妻到台定居的大陸民眾,在離婚後仍享有繼續留台的權利。
按現時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留台,故部分大陸配偶為留在子女身邊,都不惜隱瞞遭到婚姻暴力的情況。台內政部早前修法增訂,若他們能證明需撫養子女、與子女保持聯絡,以及遭強制出境後將嚴重影響其子女的利益,將可繼續在台居留。
另大陸配偶如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在沒有再婚、連續四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下,可申請定居;未喪偶者則連續居留兩年即可申請。台內政部將提修正,令兩者同享權益。
兩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