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月息誘公眾存款
案情指二○○八年以來,被告人王鳳連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竟在銀行營業大廳、賓館餐廳等公共場所,以高額月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並給存款人出具收款憑證。案中另有田有財、田安平、康紅紅等被告人,協助王鳳連或自行非法吸收存款,將吸取的資金部分還用於轉貸他人或作投資。
被告人王鳳連等人將約十一億元(約十二億三千餘萬港元)用於高利轉貸給他人及投資,其餘十億七千多萬元(近十二億港元)用於購置資產、揮霍或生活消費支出。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鳳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田有財、田安平、康紅紅等被告,則分別因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囚六個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