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監控 公安准入供應商攞料

【本報綜合報道】公安部日前發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該規定自下月一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絡安全防範需要和網絡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而且可接觸範圍加大,容許出入機房及取得所需資料。

違規供應商可追究刑責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營業場所、機房、工作場所,查閱、複製與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訊息,以及查看網絡與訊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運行情況。

規定亦列明,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若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使用單位存在網絡安全風險隱患,應督促指導其採取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並在監督檢查紀錄上註明。如發現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後果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使用單位若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