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23年廣西漢討回清白

廣西崇左廿三年前發生一宗女童被姦殺案,當地村民黃志明因膝蓋有傷,接受警方調查時手腳發抖,因此被認定為兇手。黃因犯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被判死緩,經多年上訴、案件重審後,今年終沉冤得雪。他上周五(28日)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時,不禁手在抖、淚在流,雖然已經還他清白,但當年被控包庇罪獲刑的弟弟黃志軍已病逝。

弟判囚五年後病亡

「這真是我一生中最開心的一天!」現年四十三歲的黃志明手持判決書,在法院門口與家人相擁。他慨嘆:「那時候,我還不到廿歲,弟弟剛十七歲,可現在弟弟已經因病去世,我也成了大叔。」雖然他回復清白之身,但冤案害慘其弟的事實卻無法改變。

案發於九五年四月十六日,崇左縣(現崇左市江州區)年僅十三歲的李姓女童赤裸伏屍山嶺,生前曾遭性侵,身上有廿多處刀傷。警方在一份破案報告中提到,警員調查當地村民時,黃志明顯得神情緊張、手腳發抖,加上其左膝有兩處新的傷痕,便認定他有重大嫌疑。

同年四月廿五日,黃志明被收容審查,六天後自述招供承認姦殺李女。其弟黃志軍認為兄長被冤枉,遂託人帶字條到看守所,籲哥哥不要認罪。黃志明於十天後翻供,而其弟則因涉嫌包庇罪被捕。

九六年一月,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對黃志明作出起訴,並以包庇罪控告黃志軍。起訴書指,黃志明於案發當日從打工地方回家吃午飯後,拿了一刀具邊削梨邊走到田間,發現獨行的李女,將她拖至路邊樹叢強姦,再把她殺害滅口。惟當年警方搜獲的涉案兇刀,以及掛在刀柄上的皮質飾物,均未驗出死者血漬。

減刑8次刑滿獲釋

該案於九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一審宣判,黃志明兄弟分別被判死緩及判囚五年,兩人翌年上訴至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多年為黃男奔走的辯護律師指,每次均以行兇刀具及相關證物未驗出死者血液,及刀具與傷處並不脗合,加上案發時間矛盾等疑點作辯護均被駁回。

及至一三年一月,黃志明在減刑八次後刑滿獲釋,他堅持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至上月廿八日,廣西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黃志明無罪。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