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被稱為全國政協「大管家」的全國政協前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前主任孫懷山被控受賄三千九百七十五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四千六百萬港元),周一被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款三百萬元(約三百四十七萬港元)。
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指,孫懷山於一九九四至二○一六年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期間,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以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中,孫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收受財物。
由於他事後主動交代,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