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被告安布羅斯(Victoria Ambrose)駕車等候燈號時,曾查看Apple Watch,巡警指她凝視屏幕四次及把耳朵貼近表面。當綠燈亮起後,安布羅斯前方的汽車即揚長而去,但她未及反應,結果被警員以「手持或使用無線通訊裝置」為由票控。
官拒納睇時間辯解
安布羅斯辯稱當時只查看時間,Apple Watch未有連上外置通訊裝置。不過,法官認為Apple Watch與智能電話均可收發及傳送數據,且查看時間通常在一瞬間了事。法官續指,判決關鍵在於被告的注意力有否分心,而警員察覺到安布羅斯曾經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