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全國政協前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前主任孫懷山,被控受賄三千九百七十五萬元人民幣(約四千九百六十八萬港元),案件周三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孫懷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擇日宣判。
據檢方指控,一九九四年至二○一六年間,孫懷山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從二○○○年至一六年,孫懷山還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孫懷山擔任全國政協大管家長達十七年,長期擔任常務副秘書長,服務過多任全國政協主席,前年轉任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去年三月受查落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