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店恐嚇排除異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趙紅和于瀛寰等人自○一年起,在某市場借經營「洗頭房」為名,實則是經營賣淫場所,於○七年底逐步確立在該市場「一家獨大」地位。該組織人數眾多,通過轉租「洗頭房」獲取差價,強迫租房賣淫的女子交保護費。
對不服從管理或不交保護費的賣淫女,該組織會以打砸店舖等形式排除異己。對同一市場上的其他商舖,會以砸店、辱罵等方式恐嚇他人。該組織又從事敲詐勒索、聚眾毆鬥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趙紅和于瀛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等罪行,數罪併罰,被判囚二十年。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三年半至十三年半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