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檢察院嚴管幹部公餘行為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檢察院上周四出台新規,提出加強規管檢察人員及幹部「八小時外」(即工作時間以外)的行為,進一步強化檢察人員紀律作風建設。

納入考核範圍

規定要求,建立「八小時外」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家訪制度,同時把「八小時外」的行為納入考核。另「八小時外」遵紀守規守法情況,應被列入組織生活匯報內容,作為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該規定又禁止檢察人員及幹部在「八小時外」發表不當言論或傳播謠言;使用公款吃喝、送禮、旅遊,公車私用;經商辦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借機斂財;違規與律師、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接觸;參與賭博、色情、涉毒等違法亂紀活動。

另如檢察人員及幹部離婚或重新組建家庭;直系親屬離世或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責任追究、從事律師職業、移民或在國(境)外工作、生活、留學一年以上等情況,均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匯報。即使檢察人員因私事離開廣州,而當日不能往返,亦需提前報備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