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判賠 2900居民獲償3500萬

日本三一一大地震引發的福島核災發生至今逾六年,約三千八百名災民前年入稟,控訴政府及負責營運的東京電力公司未採取措施,防止福島第一核電站的事故,索償一百六十億日圓(約十一億港元)。福島地方法院周二(10日)裁定政府及東電有責,但只需向其中約二千九百名災民,賠償共四億九千日圓(約三千五百萬港元)。由於今次是同類訴訟中最大規模,勢成今後判決的重要案例。

日本政府和東電能否預見海嘯並避免事故是本案的最大爭議點。該批來自福島縣、宮城縣、茨城縣及櫪木縣的災民指控,從政府機構二○○二年發布的地震長期評估等看來,當局能預見到海嘯發生,卻未有採取措施防災,故要求賠償他們的生計受損及精神傷害。

法院認為政府及東電失職

被告反駁稱,長期評估並非已確立的知識和見解,認為海嘯無法預見,又指事故前日本政府無權要求採取措施。惟法院認為政府及東電本來可以避免核災,故須為事件負責,各自承擔約二億四千多萬日圓的半數賠償。福島縣有地方官員讚賞今次判決,並促請政府深切承擔責任。政府及東電回應指,會檢討今後的應對方法。

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各地逾一萬二千名災民共發起逾三十宗集體訴訟,今次為同類案件的第三宗判決,亦是第二次承認政府在事故上的責任。前橋地方法院今年三月破天荒裁定,政府及東電對核災難辭其咎;千葉地方法院九月則裁定東電須賠償,但責任不在政府。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