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承建商索償
案情指,空軍某地空導彈旅於一○年與某建築公司簽訂合同,承建一項國防戰備工程,工程先後於一三年及一四年通過驗收審計。竣工結算後建築公司提出在施工時有周邊養殖戶阻撓、地方政府修路等問題,造成設備租賃費、原料和人工上漲等損失。
一審中部隊提出「反訴」,要求對方賠償工期延誤損失四百多萬元,去年十一月法院駁回反訴請求,判處部隊賠償。該部隊上訴並請求濟南軍事法院「維權援助」。
軍事法院向地方法庭表示涉案的為國防工程,工程選址是為國家利益最大化而確定,不存在選址不當;承建商要自行協調周邊群眾關係,且費用自理;地方政府修路,但部隊已另行開路滿足施工。軍事法院認為該公司要求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