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本金屬「共同財產」
崑山法院認為,彩票獎金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王女也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享獎金。法官指,彩票本身並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訂的一個「射幸合同」(賭博合同)憑證。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
在本案中,彩票是在王女和黃男仍存在夫妻關係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王女正是基於共同出資而與黃男同為「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彩票中獎後,王女和黃男自然就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黃男獨自享有。
兩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