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含「最」字 杭州小店罰20萬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實施已半年的新廣告法開出首張罰單,浙江杭州小食店「方林富炒貨店」因宣傳字句中的「最」字,遭罰廿萬元人民幣。

事緣三個月前,有兩名男子到方林富炒貨店買糖炒栗子後,見包裝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貨店舖」字句,認為當中的「最」字違反新廣告法,遂向店方索賠一千元,但方林富認為對方敲詐,拒絕賠償。

店方質疑投訴人身份

未料方林富其後收到行政處罰通知,指其涉用「頂級詞匯」賣廣告,須罰款廿萬元。店方認為該廣告非在「大眾傳播媒介」廣傳,且當局應「先整改,後處罰」,同時質疑投訴人非消費者身份,有欺詐之嫌。局方指,每個公民都有權舉報,這與對方是否職業打假的身份無關,當事人不能因不學法、不知法而免於處罰。方卻認為,監管部門放任大機構找他麻煩,有欺負弱者之嫌,將會平反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