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而被告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的「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能證明內容不實;至於採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採用非法定檢驗方法,而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
檢方指檢驗報告不實
檢方提出九點缺失,當中包括指大幸福公司出售的油脂沒有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提及的來源證明「黃安廠」經證實為虛偽;對於頂新報關進口大幸福檢附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彰化地方法院指,將盡快把卷證送到二審台中高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