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台壹》於前年四月報道,指賴素如曾「毫不掩飾」要求身兼數黨職、濫用黨內資源為自己宣傳,並於台灣的馬英九總統下鄉時要求地方黨部安排與馬並座。
官指未合理查證
賴素如認為報道不實,毀損名譽,早前提出民事求償三百萬元新台幣(約七十一萬港元)。
據了解,《台壹》記者供稱消息來源是黨政高層,並指基於新聞倫理與互信關係,不能透露消息來源的真實身份。惟法院指出,無論消息來源是多麼權威並接近核心,若事後毋須面對第三者檢驗,很可能成為政治鬥爭工具;倘若新聞媒體必須保護消息來源,就必須經由其他途徑證明消息真偽。法院認為《台壹》所憑的根據,無法推論得出報道內容,屬未經合理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