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東莞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前日宣判,三名涉及卅多宗酒店、旅館搶劫案的被告分別獲刑十一至十四年不等。案情指,三人自去年六月開始,夥同另外幾名同黨,戴上口罩並手持砍刀,先後在東莞厚街、虎門,以及深圳寶安等地的廿五家酒店、七家旅館、加油站和民宅犯案。
該搶劫團夥成員在今年一月相繼落網。當局公布,他們在犯罪期間每月作案兩至十多宗。其中一名獲判監十一年的吳姓被告事後表示,他當初因失業良久,才一時糊塗走上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