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多獲減刑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毋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罪犯於緩刑期間如沒故意犯罪,可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更可改判有期徒刑。但罪犯是累犯以及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放火等罪,可限制減刑;情節嚴重者,在緩刑期滿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要執行死刑。

死緩也是中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源於一九五一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