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台記者張孝義報道】台灣《壹週刊》再涉報道不實被控告兼敗訴,該刊○九年報道內湖捷運弊案,指台北捷運公司未做好營運準備,造成斷電,軌道疏散乘客險電死七百人,遭捷運公司控告求償,台高等法院昨宣判,《台壹》未落實查證且內容與事實有出入,須在台灣四家報章頭版及《台壹》目錄頁整頁刊登道歉啟事與判決主文。
○九年七月廿九日出版的《台壹》,以標題「內捷弊案、郝市府人為疏失、軌道疏散險電死七百人、馬英九違法開標損失四百億」,指台北市長郝龍斌決定提前在○九年七月通車,致同月十日內湖捷運發生斷電事件,七百名乘客自行走軌道疏散,萬一恢復供電,軌道上乘客將受高壓電擊。
台北捷運公司其後控告《台壹》敗訴,上訴至高等法院,要求賠償一元新台幣並道歉。高院審理認為《台壹》記者未落實查證義務,報道與事實有相當出入,確實損害捷運公司名譽,判決《台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