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是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即審查前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程序是否合法,通常為第三審。最高法院可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此稱為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時就稱為更一審。不服者仍可上訴,若再發回重審,則稱為更二審,以此類推。法律並無限制發回更審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