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轉移資產出境八種手法

現金走私

貪官本人在行李篋帶現金出境,或通過地下錢莊僱用水客以螞蟻搬家形式,通過深圳、珠海偷運入港澳,再轉出外國。

替代性匯款

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以間接的方式進行。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對應循環。

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

包括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轉移;利用假進口合同騙取外匯匯出准許;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投資境外

企業正常投資海外,但在境外被貪官非法佔有或挪用。多涉國企主管。

信用卡境外消費或提款

貪官或其特定關係人在境外以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取現金。

利用離岸金融中心

首先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不同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然後銷毀證據,漂白身份。多涉上市公司或國企高層。

海外直接收受

貪官管轄的單位在國外採購時,貪官得到的巨額回扣直接存入境外銀行帳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甚至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通過境外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貪官安排特定關係人出國取得合法身份,在外國註冊企業,再返回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另外也可直接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