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受賄二百多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相懷珠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日前終審駁回相懷珠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對相懷珠的定罪及量刑適當,維持原判。四十六歲的相懷珠利用職務便利,○六至○八年間,先後收受黃光裕等人的賄款,去年七月落網。(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