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資料:「流氓罪」過分籠統 早已廢除

「流氓罪」於一九七九年頒布,是中國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中一種罪行。流氓罪規定籠統,凡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引起公憤便可能被判罪,沒有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偷窺、調戲婦女等也可入罪,被謔稱「口袋罪」,是當局威懾犯罪分子的手段。

流氓罪的量刑也很寬,由最輕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至最重可判死刑。由於影響執法的嚴肅性及違背罪責相符的原則,於九七年被刪除,分拆成「猥褻侮辱婦女」、「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等多條罪。毒奶粉案中的維權人士趙連海,早前就是以尋釁滋事罪被判監兩年半。

除流氓罪,內地有多條陳年罪名因不合時宜被廢除。如當年在計劃經濟下的「投機倒把罪」於九七年被廢;「反革命罪」也由「危害國家安全罪」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