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偷拍藝人派對照片 台《壹週刊》社長維持判囚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灣《壹週刊》於○一年報道徐熙娣(小S)等藝人與男性友人在別墅開「露天搖頭性愛派對」,雙方雖然已達成民事巨額賠償,但刑事部分,該刊社長裴偉被控涉妨害秘密罪,案件更二審昨在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維持裴偉四個月有期徒刑,依減刑條例減為兩個月,可以罰款代替刑期。

法院判決指出,小S、范曉萱等人在自家別墅的戶外泳池畔舉辦派對,卻遭台《壹週刊》攝影記者從鄰近大樓偷拍、竊錄,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將三十多張偷拍的照片及竊錄影像刊登在當期封面及內文,社長裴偉因而遭控妨害秘密。

法院審理時,台《壹週刊》辯稱,別墅泳池任何人從高處都看得見,不具隱密性,不構成妨害秘密,但合議庭認為,泳池畔有樹木遮擋視線,且別墅大門與圍牆都有防止路人窺視的效果,認定小S等人在別墅內的行為屬於非公開活動,自一、二審到更一審都判裴偉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