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違規入股 煤礦主拒分紅敗訴

【本報訊】陝西榆林市神木縣一名法官五年前與妻子入股煤礦,先後獲分紅六百六十萬元。但隨着煤礦股權轉讓,兩人未再獲紅利,遂將煤礦一方告上法庭。法院指法例雖規定不允許公務員入股企業,但因不涉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原告法官勝訴。

原告人為四十六歲的神木縣法院監察室副主任張繼峰及其妻王和霞。○五年二月,兩人斥一百八十萬元入股張的同學陳某的宋家溝煤礦,擁一成股份。他們入股後先後獲六百六十萬元紅利。○七年,陳某將煤礦三分之二的股權轉讓給別人,此後原告未再獲分紅。

張氏夫婦認為煤礦方剝奪他們受讓煤礦權利,入稟起訴陳並索討一千一百萬元紅利。陳則指,因國家不允許公職人員參股煤礦,煤礦方早年已退還共六百六十萬元給兩人,算是退股。

違規不涉民事訴訟

因涉及法院內部人員,案件一審時由橫山縣法院審理,法官認定被告亦拿不出兩人退股證據,又指雖《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禁止公務員入股企業,但不涉民事訴訟,且原告無違反《合同法》,故裁定陳需付一千一百萬元紅利給原告。被告不服上訴,法院將擇日審理這宗公職人員入股煤礦的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