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受全球網民歡迎的網絡下載工具Foxy,其公司負責人前日遭台灣的板橋地方法院首度開鍘,一審判刑一年零六個月、罰款七十萬元新台幣(約十七萬港元)。因Foxy被指對台灣唱片業造成逾八十億元新台幣(約十九億五千萬港元)的經濟損失,唱片業界已考慮二審時天價索償。
「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P2P)」軟體Foxy,○七年由台灣的景昌資訊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憲明(五十六歲)、威信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朝雨(已歿)共同開發,網民可利用此軟件分享歌曲、電影等各類檔案,但被電影及音樂業界指控侵權。
板橋地方法院前日一審判定,Foxy軟件含有強制預設分享檔案功能,所有使用者不但可以下載別人電腦中的檔案,自己也成為提供檔案的傳輸平台,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將李判刑。
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在台灣的辦事處感謝法官伸張正義,表示不排除在二審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又呼籲Foxy立即關閉平台停止侵權,民眾亦應停用避免觸法。傳業界二審所提的求償金額,或超過兩億元新台幣(約四千九百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