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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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樓價新政策要點

開發商投得土地後的首次繳款比例不低於全部土地出讓款的50%。

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特殊項目為2年。

如開發商未依時繳納土地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不得競投新的土地。

地方政府今後須把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則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以解決拖欠、越權減免土地款項等問題。

地方政府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淨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