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特殊項目為2年。
如開發商未依時繳納土地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不得競投新的土地。
地方政府今後須把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則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以解決拖欠、越權減免土地款項等問題。
地方政府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淨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