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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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列罪行

【本報訊】為有效打擊官場腐敗,內地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新規定,公務員或其親戚等人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內地近日亦屢生官員因貪腐被查,其中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涉公款旅遊被免職。

內地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日前公布刑法新修正案,確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昨日起,內地公務員、其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公務員職權等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圖藉此遏抑內地官場腐敗。

公費旅遊 穗官免職

另外,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前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免去羅國華的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廣州海事法院今年年初以考察為由,由羅國華帶隊一行六人,進行十二日考察南非、埃及、土耳其三國,人均花費八萬多元。公款出國豪華遊在互聯網上曝光,羅被當局介入調查。

人民網報道,湖北武漢科技學院院長張建剛、副院長王志貴今年八月因涉嫌腐敗被「雙規」(在規定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並已被免去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