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新疆烏魯木齊「七‧五」事件中第二批十四名被告,一審宣判,再有三名被告被重判死刑,當中包括一名漢人;另有三人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其餘被告則判監,當中有三人判無期徒刑。
該次的十四名被告涉及三宗案件,首宗案件的十一名被告均為維族人,他們被控於今年七月五日持械毆打無辜群眾。其中被告艾合買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打死兩名民眾,前者還劫取他人財物,後者則與另外三名被告闖入汽車專營店打砸搶燒。
再有兩維人死刑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艾合買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外兩人判處死刑,緩刑兩年;三人無期徒刑;四人有期徒刑。
第二宗案件的維族被告艾則孜江‧亞森,被控於今年七月五日打死一人,並劫取他人財物,因其歸案後坦白罪行,法庭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第三宗案件的漢族被告韓俊波、劉波,被控於今年七月七日持械將兩名群眾打至一死一傷,韓俊波被裁定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劉波則判監十年。這是「七‧五」事件中首次有漢人被判刑。迄今,「七‧五」事件受審的廿一名被告,已有九人被判死刑,三人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