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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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太輕難起阻嚇作用

本文重點
【本報訊】內地酒後駕駛致人命傷亡的悲劇不斷上演,不少人都質疑因為法律處罰太輕之過。目前,內地有酒後駕駛與醉酒駕駛之分,處罰有別。有律師近期聯署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增設酒後駕駛罪,將醉駕納入刑法處罰之列,以起阻嚇作用。

酒後駕駛非刑事

根據內地《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後駕駛與醉酒駕駛都要受行政處罰,兩者以司機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作區別。司機每一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二十毫克至八十毫克屬酒後駕駛;每一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八十毫克以上則當醉酒駕駛論。酒後駕駛可被停牌一至三個月,罰款二百至五百元;醉酒駕駛則拘留十五日,停牌三至六個月。香港法例則規定司機的酒精含量超出五十毫克,即屬違法。

有內地律師近期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指現時對酒後駕駛處罰太輕,且未納入刑事處罰,未能起到阻嚇作用,建議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將酒後駕駛列為刑事行為,以加強阻嚇。

四川成都市中級法院近期就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醉酒駕駛造成四人死亡的孫偉銘,成為內地首例醉駕被判死案件。長期無牌駕駛的孫,於去年十二月醉駕連撞五車,奪去四條人命。但判刑引起不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