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江北區近日出台《幹部選拔任用廉政申報試行辦法》,要求科級以上官員晉升前都須提交一份包含個人財產、婚姻、家庭狀況等在內的《廉政申報表》,但該區組織部官員表示,為了保護申報對象的隱私,當局不會將申報內容公示,僅為組織內部掌握。
這就是說,官員財產申報,只有上司可以看到,對老百姓秘而不宣。不讓民眾知情,無異於暗箱作業,不見一絲陽光,這還能叫公示?對監督官員還有甚麼價值可言?而官員財產申報成了個人隱私,這更是天大的笑話。不做虧心事,何怕鬼敲門,官員即使家財萬貫,如果取之有道,不失清白,又何必怕見陽光。何況權力須在陽光下運行,向公眾公開個人及家庭財產,原本就是為官者必須履行的政治倫理要求,也是其成為公眾人物應該承擔的政治責任。
掩耳盜鈴 原地踏步
更可笑的是,該區官員又稱,民眾發現申報內容有不實之處可以及時舉報,一旦查實,官員任命將被撤銷。公示對官不對民,民眾無從了解申報內容,怎麼能發現廉政申報的不實之處?又怎麼能及時進行舉報?荒謬如同掩耳盜鈴,自相矛盾,演的簡直是「掛羊頭賣狗肉」的鬧劇。
其實,中紀委、監察部自今年一月起分別在新疆、浙江和四川等三個地級市試點官員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大同小異,公示範圍有大有小,但沒有一處試行真正意義上的「陽光法案」:有的是分兩本帳申報,薪水收入網上公開,物業等巨額財產毋須公開;有的是所有財產僅在本單位內部公示三天,老百姓一無所知;有的索性由紀委收集管理,公眾無從參與了解。重慶江北區的申報辦法,參照的就是第三個試點版本。
「陽光法案」在中國的遭遇可追溯到二十五年前,人大常委會將《財產申報法》列入立法規劃,但至今未出台。一九九五年,中央及國務院辦公廳頒文,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官員必須申報收入,可惜規定輕描淡寫,處罰無關痛癢,最高處分竟是「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絲毫不見阻嚇力,令官場貪腐愈演愈烈,大小貪官無日無之,嚴重危及中共的執政基礎。
事實上,這些年來各地發生的腐敗大案沒有一宗是通過官員申報收入發現的。胡長清、成克杰、陳良宇、李金寶、鄭筱萸等貪官動輒千百萬元的貪腐數目,既沒有在申報制度中被發現,也不是通過考核而暴露,他們的敗露或因民眾舉報,或由他案牽出,或是中紀委巡視時發現,可見官員申報收入根本是欺人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