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兩天,一位已經一段時間沒聯絡的台灣攝影師致電給我,寒暄一輪,他終於入正題,原來他這次來電的目的是當個中間人,他從前給我舊公司拍過不少照片,那些女郎都是他找來的,而雜誌社這邊跟女孩們是完全沒有接觸的,沒錯,他是當年一位寫真女郎的說客,她想買回她18歲那年給雜誌社拍下的一輯裸照。「她說想要回那輯相,不然,她不敢結婚去。」這種事,我以前也遇過幾次,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位香港女孩。
那位香港女孩很年輕,拍照的時候最多20歲,因為投身電影拍了一套低成本三級片,為了配合宣傳,於是上來拍了一些露兩點的寫真,但電影拍完後,連上映也排不上期,女孩也可能心灰意冷,於是便帶同一位朋友上雜誌社,希望回購那組照片,我的答覆是:不用買了,我答應你,照片以後不會再刊登就是了。的確,我們那個年代,版權意識幾乎沒有,影一輯相,出版社可以一用再用。這位女孩始終沒有紅起來,而我們也再沒有使用她的照片。
回到現實,我回應台灣攝影師說,我離開以前的公司已經十幾年,我最多只能打聽她那輯相片的下落,賣不賣,我管不了。
撰文:黃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