搵食艱難欠薪容易 東主無良法官留情新 聞 — 正 論

香 港 設 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原 意 是 保 障 打 工 仔 的 權 益 , 令 他 們 在 失 業 之 餘 能 及 時 取 回 原 屬 於 自 己 的 血 汗 錢 。 但 是 , 有 些 無 良 僱 主 以 破 產 為 由 , 拖 欠 員 工 薪 金 , 並 將 自 己 的 責 任 轉 移 給 破 欠 基 金 , 這 種 行 為 , 與 行 騙 公 共 財 產 無 異 。 只 可 惜 , 由 於 在 舉 證 方 面 困 難 , 特 別 是 在 股 東 的 日 常 運 作 方 面 難 以 證 明 , 故 一 直 以 來 , 從 未 有 無 良 東 主 被 判 有 罪 的 例 子 。

最 近 , 在 三 名 有 勇 氣 的 員 工 挺 身 作 證 下 , 法 院 周 二 首 次 成 功 判 處 一 名 違 例 欠 薪 的 酒 樓 股 東 罪 成 。 依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陳 永 輝 在 ○ 三 年 八 月 至 去 年 四 月 , 在 同 一 地 點 先 後 經 營 桃 園 、 雙 喜 和 新 喜 海 鮮 酒 家 , 再 相 繼 結 業 , 拖 欠 百 餘 名 員 工 工 資 , 每 次 都 由 破 欠 墊 支 欠 薪 。

這 宗 案 例 的 判 決 , 可 說 是 令 人 又 喜 又 驚 , 喜 的 是 借 破 欠 基 金 過 橋 拖 欠 員 工 薪 金 的 無 良 僱 主 終 惡 有 惡 報 , 為 後 來 者 敲 響 了 警 鐘 , 對 遏 止 類 似 罪 行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 驚 的 是 這 種 詐 騙 公 共 財 產 的 嚴 重 罪 行 在 法 官 眼 中 比 小 偷 小 摸 還 不 如 , 只 判 刑 一 個 月 緩 刑 兩 年 了 事 。

就 在 前 幾 天 , 一 對 中 年 夫 婦 因 為 虛 報 家 庭 總 資 產 , 讓 就 讀 理 工 大 學 的 兒 子 成 功 申 請 政 府 學 生 貸 款 和 資 助 津 貼 , 雖 然 夫 婦 倆 即 時 坦 白 招 認 並 已 清 還 款 項 , 但 仍 被 法 官 判 刑 四 個 月 。

很 明 顯 , 兩 者 相 比 , 前 者 的 罪 行 比 後 者 更 為 嚴 重 ,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影 響 更 是 惡 劣 得 多 , 但 兩 者 的 刑 罰 竟 有 如 此 大 的 差 別 。 此 外 , 早 前 多 宗 公 務 員 及 大 學 授 欺 騙 房 屋 津 貼 的 事 件 , 法 官 也 大 都 判 以 緩 刑 。 到 底 法 官 判 刑 的 準 則 何 在 ?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捉 摸 。

一 直 以 來 , 有 些 人 對 香 港 的 司 法 善 禱 善 頌 , 認 為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 最 能 體 現 公 平 和 法 治 精 神 。 但 從 事 實 所 見 , 則 不 能 不 令 人 對 此 有 所 懷 疑 , 到 底 司 法 獨 立 的 意 義 何 在 ? 所 謂 公 平 是 以 何 準 則 衡 量 ? 法 治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甚 麼 ?

如 果 說 , 司 法 獨 立 只 是 為 了 樹 立 法 官 的 權 威 , 公 平 的 準 則 就 是 法 官 大 人 的 見 解 , 法 治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體 現 社 會 的 寬 容 , 那 這 樣 的 法 制 並 非 為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和 公 平 而 設 , 而 只 是 造 成 社 會 混 亂 和 罪 行 的 禍 源 。 若 果 是 這 樣 的 法 制 , 難 道 尚 值 得 我 們 去 誓 死 捍 嗎 ?

香 港 法 律 界 人 士 對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一 直 不 遺 餘 力 , 他 們 認 為 , 只 有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 才 有 公 平 可 言 。 但 從 今 日 香 港 的 情 況 所 見 , 法 庭 判 案 的 結 果 自 相 矛 盾 者 有 之 , 不 公 平 者 有 之 , 如 此 司 法 獨 立 , 實 已 變 成 司 法 獨 大 。 七 百 萬 人 以 至 誠 之 心 將 法 官 大 人 奉 上 至 高 無 上 的 神 , 本 意 是 希 望 他 們 代 行 神 的 職 責 ,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和 公 平 。 但 可 惜 , 人 並 不 是 神 , 他 們 有 人 性 的 弱 點 , 有 個 人 的 取 向 , 甚 至 有 難 以 泯 滅 的 私 心 。 我 們 將 自 己 的 命 運 託 付 在 他 們 手 上 , 若 果 他 們 以 個 人 的 取 向 , 喜 歡 買 大 就 買 大 , 喜 歡 買 小 就 買 小 , 這 種 現 象 繼 續 下 去 , 七 百 萬 人 還 有 前 途 可 言 嗎 ?

公 平 是 每 個 人 所 渴 望 的 , 法 治 精 神 是 每 一 個 進 步 社 會 都 必 須 具 備 的 , 但 現 行 的 法 制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漏 洞 。 故 此 , 司 法 獨 立 的 神 話 也 應 該 受 到 挑 戰 , 混 亂 不 堪 的 判 決 結 果 應 該 受 到 質 疑 , 七 百 萬 人 的 命 運 應 該 受 到 公 平 合 理 的 制 度 的 保 障 , 而 不 應 該 毫 無 保 留 地 交 由 那 少 數 的 一 群 人 去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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