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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腰帶勒斃妻囚終身 男子終極上訴失敗

當日警員向肇事的士作調查。 當日警員向肇事的士作調查。
當日警員向肇事的士作調查。
搭的士途中施襲 自言自語:要死一齊死
無業漢在約10年前與內地妻子乘的士前往落馬洲時,突然拿腰帶勒住妻子頸項,並自言自語「要死一齊死」。的士司機察覺後座乘客有異樣,趁機停車並向警員求助,當時女子已昏迷,男子則用腰帶勒住自己,並欲咬舌自殺。女子在5天後不治,其夫被控一項謀殺罪受審。至2018年他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判決提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其後再向終審法院申終極上訴。終院昨頒判詞,裁定他上訴失敗。意味着距今近10年,案件終塵埃落定,他最後仍獲判終身監禁。
案發時48歲的上訴人李長再,被控在2015年10月28日在港謀殺其妻李麗雅(46歲)。上訴人在內地讀書至小學程度,之後來港定居。據終院判詞指,上訴人並不否認其曾殺死妻子,但以「減責神志失常」作為局部抗辯理由。上訴人提出他有服食藥物之歷史,並在案發時正承受「興奮劑致使思覺失調」。上訴人對其精神科專家蔡醫生稱,他案發時及早前已有幻覺和妄想症狀,惟上訴人並無在審訊時作供。
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上訴人對蔡醫生所作之庭外陳述乃屬傳聞證供,然而,該等陳述可呈堂作為蔡醫生的專家意見之基礎。原審法官交由陪審團衡量給予蔡醫生的意見多大比重。
已考慮「減責神志失常」抗辯
終院判詞指,上訴人向其精神科醫生就其醫療歷史,或過往精神狀態所作之庭外陳述亦非即時陳述,並無作為獨立證據的價值。在本案中,原審法官已妥當地接納蔡醫生的意見呈堂,讓陪審團考慮上訴人「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5名終院法官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控方案情指,2015年10月23日,上訴人與死者在油塘登上的士,當駛入大老山隧道時,司機聽到死者叫了一聲,然後從倒後鏡看到上訴人用手按住死者,並傳來掙扎聲。司機心感不妥,問發生何事,被告回答「冇事」,自言自語:「要死一齊死,要跳一齊跳。」又指示司機駛往青馬大橋。司機擔心有事發生,將的士駛到港鐵上水站附近,向警員求助。其時死者已昏迷,上訴人則用腰帶勒住自己的頸,並曾企圖咬舌自殺。死者於5日後去世。案件編號:FACC 9/2024
上訴人  李長再上訴人  李長再
上訴人 李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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