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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拆僭建物 兩業主共罰逾9萬

【本報訊】亞皆老街一幢綜合用途大廈天台上遭人僭建一個面積約40平方米的搭建物,兩名共同業主由於屢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罰款逾9萬元。
違例持續日數罰款 佔近8萬
屋宇署指,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曾被屋宇署提出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1.5萬元。惟兩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再被檢控。
兩人本月1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共91,400元,當中79,4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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