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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縱囚犯用手機 行為失當罪成

懲教助理  楊敬倫 懲教助理  楊敬倫
懲教助理 楊敬倫
【本報訊】兩名懲教署人員涉嫌串謀他人,以縱容一名囚犯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及為該名囚犯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廉政公署經調查後,共拘捕5名男子,控以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等罪。其中一名懲教人員及兩名曾在囚人士不認罪,案件經開審後,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昨裁定3人面對的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並把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以聽取3人的求情。另外,法官又批評有懲教署職員作供期間,曾透過其他同袍與廉署案件主管聯絡談及證供,直指令人髮指及極不恰當。
本案共涉及5名被告,分別為楊敬倫(45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8歲、二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30歲)、張銳明(37歲)及林翰祺(25歲)。楊及王被控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串謀使楊在履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而縱容王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機,及協助王改善電話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二人最終被裁定該項控罪罪成。
帶煙予囚犯 同袍已入獄
李、王、張及林另涉串謀使李在履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而縱容王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機,及為王將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王及張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李和林則於早前認罪,分別判監7個月及6個月。王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他於同年8月18日至20日,在塘福懲教所與另一名在囚人士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當懲教署調查違反《監獄規則》的博彩活動時,由該在囚人士代王表示自己是該博彩活動的參與者;及在懲教署的紀律程序中,承認參與博彩活動的參與者。王就該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裁決指,相信大部分證人的證供,就王使用手機一事,法官認為楊不但知情且沒有將事件報告上司,又協助王跟進手機信號有問題一事,屬行為失當。就帶香煙進懲教所一事,法官指,從相關電話訊息可見,張知道王在獄中有手機且有協助把香煙帶到懲教所給王。不過,就妨礙司法公正一事,法官不信立控罪所指的在囚人士之證供,雖然事後王確曾給該人士2,000元,但未能證明與該人士替王頂罪相關。案件編號:DCCC 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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