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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小型填海機制 保護海港例今刊憲

【本報訊】政府今日刊憲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簡化在維多利亞港進行小規模填海工程的機制,包括非永久填海工程,亦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維港填海工程,尤其是大型填海工程。發展局表示修訂條例有助保護維港,亦能「拆牆鬆綁」給予更大靈活性,便利促進改善海濱,供市民享用和加強海港功能。《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11日)交立法會首讀。
現行《條例》訂有在維港範圍內「不准填海推定」,但無列出任何具體機制裁定項目是否滿足「凌駕性公眾需要」,難以推翻該推定,變相一刀切適用於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填海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工程。隨着社會普遍期望在海濱有更好設施和體驗,發展局認為修訂《條例》有助滿足社會的期望。
建議修訂分兩大方向
《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修訂分兩大方向,其中為改善海濱而擬於維港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例如建造面積不超過0.8公頃的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只需獲財政司司長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規限。至於非永久填海工程,填海面積不可超過3公頃,時期亦不可超過7年,才能豁免不受推定規限。財政司司長考慮批予豁免時,須信納有關填海工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包括能帶來公眾裨益及對維港造成有限影響。
而其他不獲批的填海計劃,則繼續受現行嚴謹的推定規限,須經過修例後訂明的法定程序,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提升明確性和透明度。新修訂擬把過往法院判決中考慮的3個因素訂明於條文內,例如填海有否凌駕性公眾需要及其迫切性;填海有否合理的替代方案;以及填海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擬議的新機制下,項目倡議人須就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備報告鋪陳理據,而該報告須公開並供公眾在60日期間提出意見,並須按指定期限,將該報告及所收集的意見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裁斷是否推翻有關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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