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清拆令3度被控 業主判囚獲緩刑
【本報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3層高樓宇的一個單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移除斜坡、加建牆壁及樓梯、移除防護欄障,以及在一樓花園加建搭建物,涉及面積共約70平方米。該業主上月15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入獄14日,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逾3.1萬元。
2022年開始 每載檢控1次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在2022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一萬元。雖然該名業主其後清拆一樓花園的搭建物,卻沒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包括沒有按批准圖則修復斜坡及防護欄障,以及拆除餘下的僭建物。署方2023年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再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逾一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然沒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該名業主於上月1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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