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尊重病人意願 生命自主選擇
立法會三讀通過有關實施預設醫療指示,以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是次立法工作意義重大,允許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人士在自身生命末期有更大自主權,亦在法律框架下保障醫護人員執行病人的臨終遺願,是本港晚期照顧服務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醫管局以往一直有進行預設醫療指示的程序,但由於欠缺相關法律條文清楚界定,或病人家屬與醫護人員對「基本護理」及「維持生命治療」的理解可能不同,即使病人同意簽署,家人在關鍵時間亦可能反對執行,令醫護處於兩難局面,最終未必能跟隨病人意願。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6年就預設醫療指示發表報告,而前食物及衞生局亦於2009年就法改會報告進行公眾諮詢,歷時18年的《條例草案》終獲通過,編纂為成文法例,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尊重病人意願、保障醫護人員和急救人員免於招致法律責任,理順以往安排,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我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認同草案採取「慎入易出」的原則,既為訂立指示提供嚴謹的保障,亦為訂立者其後改變主意撤銷指示時給予方便。在審議草案過程中,當局積極聽取我及其他委員的建議,考慮納入中醫作為見證人以及執行指示,並以香港中醫醫院作為試點,令註冊中醫師和註冊醫生根據病人實際需要,一同為病人提供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全面資訊,加強中醫師的角色。
立法目的並非只為促使更多人士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而是要尊重病人就晚期照顧的意願。《條例草案》雖已處理法律層面的問題,確保病人的指示得以確實執行,但立法之外的配套措施亦不可或缺,尤其是在協助病人、病人家屬、照顧者、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有效溝通,加強共識至關重要。
草案通過後政府已預留18個月的準備期,讓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有充足時間更新其指引、紀錄和系統,並為前線人員提供必要培訓。我希望在過渡期內,當局能與各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推廣,讓社會大眾明白臨終關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實時跟進紙本形式訂立指示及以電子方式儲存紙本指示的效果,盡快設立預設醫療指示電子中央系統加以支援,當病人轉院甚至跨公、私營機構時,可以共享有關指示訊息,另外亦可考慮將相關訊息加入「醫健通」系統,跟病人走。
正視死亡 善始善終
香港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且各類病患者呈年輕化趨勢,未來我們需要作出此等決定的情況只會不斷增加。而傳統華人社會往往習慣避談生死,近日港產片《破‧地獄》的大賣,引起社會熱論生死相關議題,加上《條例草案》通過,我相信及早與家人、醫護等討論自身臨終護理選擇,亦是正視死亡、反思生命的過程,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自主選擇最有尊嚴的方式善始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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