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公營屋平權案 政府房會終審敗訴
影響供求無提實質證據 合法差別待遇裁不成立
現行公屋和居屋政策當中,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另外有關遺產繼承的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有男同志早前不滿上述政策,並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裁定上述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政府一方就上述共3案均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政府再上訴至終院,終院於上月開庭後,昨日頒判詞,5名法官一致駁回政府就3案的上訴,裁定房委會政策不相稱及不合理,故屬違憲,又認為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屬可比對象,律政司就差別對待所提出之合法目的並不成立。
政府房會:尊重判決
政府及房委會發言人分別指,會尊重判決,並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答辯人之一Nick Infinger昨有到庭取判詞。他形容是次裁決「都係畀自己一個交代」,希望香港可以變得更公平。
今次終審上訴人分別是房委會及律政司。首案答辯人為Nick Infinger,他於2018年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返港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結果被房委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次案答辯人是李奕豪,他與已故的吳翰林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後,以綠表資格購入居屋單位,但獲房委會告知同性配偶不能視為「家庭成員」加入為住客;第3案答辯人同樣為李奕豪,他在吳過身後獲告知,《遺產條例》下「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同性婚姻不受條例保障。
有效婚姻無一致定義
就公屋和居屋政策兩案,終院指,異性夫婦從來沒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他們的申請權利並非是專有的,並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的申請均在同一隊伍中輪候。《基本法》規定惟有異性伴侶方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這不代表房委會政策免受平等條文的審視。
終院指,事實上房委會本身的政策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加上房委會沒有提供任何就放寬政策對供求問題和異性夫婦或伴侶的可能影響的實質證據或實證研究,終院最終裁定房委會政策不相稱及不合理,一致駁回房委會的上訴。終院亦下令上訴方須支付訟費。
就遺產繼承一案,終院認為,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裁定兩者屬合適的比較對象。終院指「有效婚姻」一詞並無一致的定義,而《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均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裁定律政司就差別對待所提出之合法目的並不成立,一致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案件編號:FACV 2-4/2024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