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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協:選拔準則須明確 設上訴機制 免埋沒人才

港協暨奧委會指未來兩年與屬會合作,「拖着手」共同改善管治問題。 港協暨奧委會指未來兩年與屬會合作,「拖着手」共同改善管治問題。
港協暨奧委會指未來兩年與屬會合作,「拖着手」共同改善管治問題。
【本報訊】港協暨奧委會公布體育總會的管治檢討報告後,會用兩年時間推動屬會落實執行《機構管治守則》,不達標的屬會或會影響發放資助。
屬會不達標或影響資助
該會表示,選拔運動員方面須有明確準則和上訴機制,務求運動員的成績和潛能不會被埋沒。至於總會的管理層人事輪替機制,監管方認為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可參考國際奧委會的做法,但要求不會「一刀切」。
港協暨奧委會認為,社會冀公帑用得其所,體育總會的社會責任亦更高,管治檢討在6大範疇243個良好管治項目當中,近六成檢討項目獲得「全面執行」或「部分執行」,監管方不會判斷數字是否合格,港協盼未來兩年與屬會合作,「拖着手」共同改善管治問題。並強調《守則》的罰則要有「牙力」,但亦不是「鐵板一塊」,會視乎情況執行有關罰則,如在合理原因下只差一點便達標,亦會酌情處理,並確保運動員支援不受影響,特別是運動員培訓、出賽、教練等正常運作不可停。
有關運動員選拔一事,港協重申大原則是公平、公正及公開。各體育總會有責任將有關過程訂得更清晰,不能因制度等因素阻礙運動員發展,亦要有充足時間讓運動員及社會消化,屬會亦需要為選拔訂立上訴機制,訂明要由獨立人士處理,以及處理時間和上訴流程。
另外,屬會的管理層入必須輪替及年輕化,港協認為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12年或16年,年齡不超過70歲或75歲的國際奧委會原則宜供屬會參考,但強調不會設定一個硬性的年期,反而要保留一定彈性,各體育總會亦要向政府、港協及社會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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