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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活動貨不對辦 首10個月接529投訴

【本報訊】香港自詡為「盛事之都」,大型表演活動接踵而來,部分安排亦引來批評及投訴。消委會今年首10個月已接獲529宗投訴,較去年同期的478宗增約11%。投訴涉及表演嘉賓陣容臨時有變卻不獲退款、偶像見面會安排因字眼定義問題令消費者出現期望落差等,促業界在推廣活動時要表達清楚相關限制和風險,如因突發情況而迫不得已需要改動,亦應盡快通知受影響的消費者,並提供彈性安排。
壓軸嘉賓甩底拒退款
去年全年,消委會共收到866宗投訴,較2022年的256宗大增逾兩倍。投訴人鄭先生居於內地,花約2,000元購買一連3日舉行的戶外音樂節的「3日票」。惟主辦單位於表演前先後公布3位嘉賓未能出席,包括重點宣傳的壓軸嘉賓。鄭先生認為音樂節未能如願一睹壓軸嘉賓風采,決定取消香港之行並向消委會投訴及要求退款。主辦單位卻引訂票時所列的條款,指不參加活動是其個人決定,未能就個別嘉賓的更改而退款,並建議鄭先生轉讓門票予親友。
另一投訴人鄧小姐購買心儀韓星在港歌迷見面會的最高價、每張1,850元的門票,原本可於活動完畢後「近距離」歡送偶像。但見面會舉行前,主辦單位卻更改歡送環節的安排,歌迷只能「留在座位」歡送偶像。鄧小姐投訴不果,向消委會求助。主辦單位回覆消委會指,「歡送環節的安排其實沒有更改」,修改社交媒體公告的字眼是為免觀眾誤解。主辦單位其後在活動中加入了抽獎環節,即場送出5張即影即有簽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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